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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意义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支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也要看到,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创业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动力、投资能力减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亲商富商理念,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让各种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努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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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重点,以调整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加快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效能为保障,不断完善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切实消除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全面提升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量、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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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
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重点进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装备制造、城市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养老、文化娱乐、现代物流、旅游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平台,积极探索优先股、自治区特殊管理股等股权模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作合资、直接建设、用地开发、股权并购、委托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全区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开展多种类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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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社会事业和公用事业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公共建设领域投资,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各类教育服务机构的,由其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用水、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水价和气价标准执行,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医疗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政策规定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与国有资本同等待遇,其价格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铁路运营和管理的,按照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并有合理经营回报的原则核定运价。民间资本投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确定较大浮动幅度。民间资本创办养老机构的,其用水、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水价和气价标准执行,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热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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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通过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受让国有产权,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收购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剩余资产。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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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
支持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依托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自治区财政从支持创业就业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根据各盟市创业券、创新券兑现额度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牧民工、留学归国人员等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或小微企业创业园创办实体的,及时落实促进就业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和引导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牧区依托互联网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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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政策
企业供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开发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农牧业、林业、水产业生产的,可按照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确需改变用途从事非农牧业建设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政府依法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企业投资建设服务业集聚区的,执行工业园区用地价格;新建、扩建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执行公益事业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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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财政支持
自治区在争取中央投资和安排用于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时,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各级政府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适时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引导地方、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等。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自治区给予配套投资;对各地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补助。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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