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4月,北京某知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劳务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1800余万元的《建筑工程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劳务公司承包建筑公司某生活基地3#、4#、5#、7#楼的框剪结构,同时还约定北京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随后北京劳务公司组织工程施工,工程于2012年5月竣工并验收合格。2012年9月,北京劳务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
委托过程:2012年9月,建筑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迅速指派公司负责人慕名前来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嘉安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所资深建筑工程专业律师主办该案,主办律师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并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主办律师凭借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分析,本案与事务所承办的大多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有着相似之处,就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注重细节,账目往来有瑕疵,导致结算时出现账目混乱,金额不符的现象,以致于让一方有机可乘。主办律师认为,要想证明我方当事人的主张,应当着眼于证据的运用,一方面从书面证据入手,主要包括银行账务往来的核对、借款与工程款的抵扣、保证金的实际支付、财务对账的书面备注等,另一方面从证据的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学理论入手来提出我方的抗辩意见。
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我方主办律师充分把握建筑工程案件的举证技巧,从专业角度一一举证。通过自己的陈述以及向对方发问的方式,将整个工程的应付款、已付款巧妙地在仲裁庭面前重现,并保障了整个证据链环环相扣,直击要点,经过了几个回合激烈的辩论,我方有力的反驳了申请人的主张。考虑到本案的案情复杂并且涉及金额巨大,庭审结束后,主办律师向仲裁委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书面情况说明、书面代理意见。
仲裁结果:最终成都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方的主张,认定建筑公司已向北京劳务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800余万元,并认定成都劳务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已从工程款中抵扣。2012年12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委完全采纳了主办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申请人劳务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裁决由申请人北京劳务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用。本案的胜诉,又一次彰显了北京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办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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