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30日19时40分许,某某(交通队因故未能查明)驾驶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兴区黄村镇兴业路与西大街交叉口北侧时,与原告罗某驾驶的小客车尾部相撞后,又与由北向南原告田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驾车人某某弃车逃逸,三车受损。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某某负全部责任,罗某、田某无责任。原告罗某起诉要求肇事车车主被告史某赔偿修车费、停车费共计6451元;另一受损人原告田某也起诉要求被告史某赔偿交通费、修车费、停车费共计1579元。 被告史某则辩称,罗某、田某所诉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属实,我只是出借身份证,该车实际所有人是谁,我也不清楚。希望法院找到该车的实际所有人,由其进行赔偿。 律师分析: 因肇事者某某逃逸,被告史某作为肇事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其出借身份证给他人购买车辆,应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者下落不明,故赔偿责任应由史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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