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2001年8月,刘某向自己借款五万元,给其打了欠条,但该欠条未写明还款日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拒绝给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上述欠款。 被告刘某辩称,张某诉称的欠款属实,但已经过去了4年,请求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刘某所写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刘某亦无证据证明其有不同意给付张某欠款的表示,故不能认定张某起诉刘某给付欠款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某可随时主张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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