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是原告安某妻子的弟媳,二被告张某、杨某系母女关系。2004年7月14日和8月19日,张某分两次向安某借款,但双方未形成任何书面手续。2007年3月,安某听说张某卖了一套楼房,有了还款的能力,于是向张某索要该款。但双方在电话里因该款的性质及数额发生分歧,故安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杨某返还借款3.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承认从安某处分两次取走3万元现金,但认为该款系安某赠与,不应返还。而杨某则否认该款与其有关。安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系偷录的三人谈话。在录音里,张某承认了借款3万元用于购房的事实。张某、杨某则认为录音属于私自偷录,违反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分析: 张某在取得3万元时,安某并未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在其得知张某有还款能力时要求偿还,说明争议款项的性质为借款。现安某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安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向其借款为3.5万元,故法院以双方均认可的数额3万元予以认定;对安某要求杨某亦承担偿还借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杨某与安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该录音证据没有侵害二被告的合法权益,证据的取得也未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且录音内容真实反映了案件事实,故安某提供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Copyright © 2016 内蒙古鼎弘法商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471-3327951/13304718660
网址:www.dhfszx.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诚信数码大厦17楼1705
呼和浩特律师咨询 呼和浩特律师服务 呼和浩特在线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