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张先生购买了一辆桑塔纳牌小轿车,该车年检日期自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2005年6月26日,张先生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05年6月27日至2006年6月26日止。2006年11月7日,张先生驾驶该车在怀柔区发生交通事故,张先生死亡,车辆全部损坏。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的妻子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车辆损失的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遂蒋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费10万余元。律师分析: 本律师认为,张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作为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享有车辆损失的赔偿款,但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进行年检。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车辆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按规定年检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未年检车辆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且相关法律亦规定了经过年检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故蒋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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