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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不得随意出卖转让

time:2016/5/14 0:00:00  read:42449 【  】 关闭

 李某与张某分别是a县b乡两相邻村的村民,二人于2005年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书,李某将其获得的一块宅基地作价10万元转让给张某。合同签订之日,张某即付清宅基款,但李某一直未将有关宅基地审批手续一并交付杨某。今年初,张某进场施工,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李某妻子得知宅基地被卖,严厉指责丈夫。李某反悔了,要求赎回,遭到张某拒绝,李某便阻挠施工。张某建房不能,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律师分析: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如果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同时需要依法到国土等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报政府批准。李某与张某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双方之间的宅基地转让合同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未经审批,其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作为李某应返还10万元给张某,张某应将宅基地返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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