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与李英登记结婚后取得门头沟区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相继生有三个子女。2003年,李英死亡。2007年,李军与第三人订立房产转让合同,约定第三人从李军处购买房屋。李岩(李军之子)得知此情况后,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确认父亲李军与第三人所签房产转让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首先,李军在与李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为李军与李英夫妻共同财产。李英死亡后,其遗产份额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李军和第三人不能证实李岩有不应当继承李英遗产的情形,李岩作为李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李英在房屋中的财产份额。继承开始后,该房屋未作分割,应当视为由李军和李英的继承人共有。其次,李军无权处分李英其他继承人的财产份额,房产转让合同订立后,亦未取得李英所有继承人追认,该合同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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